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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蘇嘉豐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告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正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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