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正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