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王淑昭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詩羽律師
- 被告
-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蔡正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