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周振華、謝素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國富 詹佩珺 被 告 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周振華 被 告 謝素日 楊周勳(即謝素青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周振華、謝素日及楊周勳於繼承謝素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 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陸萬零伍佰貳拾肆點伍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由被告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周振華、謝素日及楊周勳於繼承謝素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楊周振華、謝素日及楊周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瑞德公司邀同被告、楊周振華、謝素日及訴外人謝素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向原告申請受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依系爭申請書之約定分別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101年3月27日、101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美金162,840元、美金95,550元、美金70,560元,並約定利息依撥款申 請書、進口信用狀到期通知書約定,分別依6個月美元SIBOR利率加碼3%機動計算。上開借款,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瑞德公司未依約履行,依兩造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約定,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原告本金為美金260,524.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訴外人謝素青已於101年5月5日死亡,其全體 繼承人中僅被告楊周勳未拋棄繼承。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瑞德公司、楊周振華、謝素日及楊周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進口融資到期通知書、撥款申請書、往來明細查詢、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貸放資料查詢、訴外人謝素青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101年8月29日北院木家乾101年度繼字第1088號函、本院101年8月24日北院木家 乾101年度繼字第1088號函、本院101年8月24日北院木家乾 101年度繼字第1070號函、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聲請狀等 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謝盈敏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美金)│利息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逾期6個月內違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約金 │違金 │ ├──┼────────┼────┼──────┼───────┼───────┤ │ │ │ │自100年12月 │按利息利率10% │按利息利率20% │ │ 1 │ 96,727.02元 │ 4.87% │13日起至清償│自101年1月14日│自101年7月14日│ │ │ │ │日止 │起至101年7月1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 │ │ │自100年12月 │按利息利率10% │按利息利率20% │ │ 2 │ 32,242.38元 │ 4.87% │13日起至清償│自101年1月14日│自101年7月14日│ │ │ │ │日止 │起至101年7月1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 │ │ │自101年3月27│按利息利率10% │按利息利率20% │ │ 3 │ 42,696.58元 │ 4.6% │日起至清償日│自101年4月28日│自101年10月28 │ │ │ │ │止 │起至101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7日止 │ │ ├──┼────────┼────┼──────┼───────┼───────┤ │ │ │ │自101年3月27│按利息利率10% │按利息利率20% │ │ 4 │ 18,298.55元 │ 4.6% │日起至清償日│自101年4月28日│自101年10月28 │ │ │ │ │止 │起至101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7日止 │ │ ├──┼────────┼────┼──────┼───────┼───────┤ │ │ │ │自101年3月28│按利息利率10% │按利息利率20% │ │ 5 │ 49,392元 │ 4.44% │日起至清償日│自101年4月29日│自101年10月29 │ │ │ │ │止 │起至101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8日止 │ │ ├──┼────────┼────┼──────┼───────┼───────┤ │ │ │ │自101年3月28│按利息利率10% │按利息利率20% │ │ 6 │ 21,168元 │ 4.44% │日起至清償日│自101年4月29日│自101年10月29 │ │ │ │ │止 │起至101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8日止 │ │ ├──┼────────┼────┼──────┼───────┼───────┤ │ │ │ │ │ │ │ │合計│ 260,524.53元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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