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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履行切結書內容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原告
李仲秋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被告
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切結書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切結書內容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切結書內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