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 原告
- 李仲秋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佑律師
- 被告
- 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切結書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切結書內容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