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原告
Ten Plus Limited(In Liquidation)
法定代理人
Yuen Tsz Chun,Frank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楊代華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8萬9884.75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01年7月26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0.312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6萬13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萬9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萬89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敘明兩造交易內容及積欠貨款之計算,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