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英智 原 告 辜仲立 陳鳳龍 廖英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胡其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