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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英智
原告
辜仲立
原告
陳鳳龍
原告
廖英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複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胡其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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