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英智
- 原告
- 辜仲立
- 原告
- 陳鳳龍
- 原告
- 廖英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胡其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