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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原告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彥翔(原名湯堯智,即湯紹洪之繼承人)、曾彥鈞(原名湯堯傑,即湯紹洪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零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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