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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塗銷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柄縉吳佳樺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告
蕭傑仁(原名蕭炳彰)
被告
立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明

      陳碧娥

      陳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黃老智」之記載,均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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