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 訴 人 寰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盈、林. 卿、陳慧美、王陳惠美、羅江森、王漢通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