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王唯丞
- 原告
- 王堉苓
- 原告
- 王博學
- 被告
- 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鴻銘
- 被告
- 林秋芬原名林詩.
林陳雲英
辜澄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