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林純如
- 被告
-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勝發
- 被告
- 蔡曜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蔡曜柱發支付命令,惟前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89,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9,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