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蔡曜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被 告 蔡曜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蔡曜柱發支付命令,惟前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89,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9,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