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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蔡曜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蔡曜柱發支付命令,惟前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89,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9,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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