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被 告 蔡曜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89,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