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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蔡曜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89,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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