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林純如
- 被告
-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勝發
- 被告
- 蔡曜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89,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