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林純如
- 被告
-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曜柱
- 被告
- 人
- 被告
- 蔡曜柱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