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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曜柱
被告
被告
蔡曜柱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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