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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被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36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8月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雖經原告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月16日104年度台上字第8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0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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