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林純如
- 被告
-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毛恩深
- 被告
-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分別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