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毛恩深 被 告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 已分別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