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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蘇欽松、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慈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鄭温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億捌仟捌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叁仟陸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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