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被 告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被 告 蘇欽松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 人 被 告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嫺嫺 被 告 許鄭温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