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代理人
- 林純如
- 被告
-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炫
- 被告
- 蘇欽松
- 被告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
- 被告
- 人
- 被告
-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嫺嫺
- 被告
- 許鄭温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