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國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即新臺幣10萬元/月×12月×1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