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陳志棟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隆即大智文理珠算補習班、姜壽國即如意輕鬆洗衣坊、亞普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隆即大智文理珠算補習班、姜壽國即如意輕鬆洗衣坊、亞普鍶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序自附表編號一、二、五、六號所示房屋遷出」,訴訟標的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八百二十一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一、
二、五、六所示建物占用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於民國一00年九月十五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而前開土地一00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八元,有(原證一)土地登記謄本可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仟玖佰柒拾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計算式:「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建物占用之土地面積」一0九‧三二平方公尺,加「附表編號五、六所示建物占用之土地面積」一0九‧三二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二十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八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肆仟玖佰柒拾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建物詳目 ┌─┬─────────┬─────────┬───┐ │編│ 建 物 標 示 │ 門 牌 號 碼 │所有人│ │號│ │ │ │ ├─┼─────────┼─────────┼───┤ │1│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二號│四四四之一號 │ │ ├─┼─────────┼─────────┼───┤ │2│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三號│四四四之一號二樓 │ │ ├─┼─────────┼─────────┼───┤ │3│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四號│四四四之一號三樓 │ │ ├─┼─────────┼─────────┼───┤ │4│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五號│四四四之一號四樓 │ │ ├─┼─────────┼─────────┼───┤ │5│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六號│四四四之二號 │ │ ├─┼─────────┼─────────┼───┤ │6│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七號│四四四之二號二樓 │ │ ├─┼─────────┼─────────┼───┤ │7│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八號│四四四之二號三樓 │ │ ├─┼─────────┼─────────┼───┤ │8│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九號│四四四之二號四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