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順生
- 即被告
- 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 即原告
- International(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90501, USA
- 法定代理人
- Oi-Lin Chen
上列上訴人陳順生、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International(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許可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592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萬4,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