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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許可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順生
即被告
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即原告
International(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90501, USA
法定代理人
Oi-Lin Chen

上列上訴人陳順生、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International(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許可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592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萬4,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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