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 告 林麗水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謹 被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