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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確認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告
林麗水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謹
被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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