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 敬
- 上訴人
- 吳 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玖拾伍萬捌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