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李健偉
- 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照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陳君薇律師 朱百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 被 告 黃照岡 劉正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或同面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1第44頁),其於本件訴訟100年12月7日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嗣於訴訟繫屬中,已於101年12月12日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原告遂於101年12月13日為被告甲○ ○聲明承受訴訟(參見本院卷第145頁、第224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而應准許,先予 敘明。 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寄存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就被告乙○○之 部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 ㈠被告甲○○於99年11月間,自網路擷取美國北卡羅萊納州之駕駛執照格式後,以輸入姓名「WILSON WEI」、住址、性別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並貼上其個人照片之方式,偽造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復於100年1月間,取得訴外人即國內知名企業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子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以換貼個人照片之方式,變造訴外人魏宏帆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待證件備妥,被告甲○○即於100年2月底,撥打電話至原告公司,佯稱以訴外人即魏應州配偶張綠雲欲請原告公司董事長幫忙,經原告公司人員於同年3月9日回電後,被告甲○○自稱係訴外人張綠雲之子魏宏帆,欲申辦原告公司運通卡,適原告確曾於99年12月間,發函邀請頂新集團魏應州及其家族成員申辦原告公司運通卡,致原告公司人員信以為真,誤認係訴外人魏宏帆本人欲申請美國運通卡,而與被告甲○○相約於100年3月11日見面並交付空白之美國運通CENTURION卡(俗稱黑卡)申請 書予被告甲○○。被告甲○○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在上開申請書申請人簽署欄上,偽造「魏宏帆」署押,復將遭變造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均交原告公司人員,佯以申請美國運通卡正、副卡各乙張,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美國運通卡各乙張(下稱系爭信用卡),交被告甲○○。被告甲○○於詐得系爭信用卡後,旋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商店,持系爭信用卡交予特約商店人員於電子端末機(即俗稱刷卡機)上刷卡辨識而行使,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或服務等不法財物或利益,原告因此於各該受騙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被告甲○○所消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被告甲○○另透過網路傳送系爭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辨識碼,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及服務,致原告於各該受騙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被告甲○○所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被告甲○○另借用不知情之訴外人莊明欽名義,於100年5月2日 設立巴黎杜霖精品企業社(下稱巴黎企業社)擔任該社實際負責人,並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人員佯以:頂新集團夫人的孩子想要申請刷卡機做生意,請協助辦理,致使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路推展部資深經理王明德因誤信被告甲○○所假冒之「魏宏帆」確為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子,故於同年5月5日晚間7時許,前往被告甲○○指定處所完成刷卡機之 裝機手續,並因此取得空白簽帳單。被告甲○○即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以前述刷卡機為工具,使用系爭信用卡,將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簽帳消費記錄,在刷卡機上登入不實之消費內容、消費金額,並在刷卡機上輸入結帳請款訊息,即在刷卡機上逕以結帳,透過網路傳輸特約商店之請款內容予原告,致原告誤信訴外人魏宏帆確有在巴黎企業社為如附表四所示之消費,而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 ㈡依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事庭100年度訴字第1062 號案件審理之供述,業已坦承全部侵權行為事實,至被告甲○○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案件審理時,雖否認部分事實,但經法院認定屬法律適用問題,無礙被告甲○○業已坦承全部事實之認定,且被告甲○○侵權行為之事實,迭經本院刑事庭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甲○○有罪在案。被告甲○○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年籍資料、偽造訴外人魏宏帆署押進行信用卡消費及虛設公司行號進行假交易等之侵權行為,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約支付新臺幣(下同)6,292,150元費用(已扣除被告甲○○前已清償之部分款 項),受有損害,被告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又被告甲○○出生於00年00月00日,行為時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乙○○為被告甲○○之母親,為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就被告甲○○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與被告甲○○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㈢原告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略以:原告公司員工劉海璐於100年3月15日,因被告甲○○施用詐術,誤以被告甲○○係訴外人即頂新集團少東魏宏帆,而應被告甲○○要求前往艾美酒店,向被告甲○○收取證件及信用卡申請書,被告甲○○交付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訴外人劉海璐即要求被告甲○○提供新式國民身分證,但因被告甲○○詐稱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在申辦護照無法提供,訴外人劉海璐信以為真,始未再堅持被告甲○○須交新式國民身分證。後經原告公司內部依據信用卡管理機制進行徵信查核,被告甲○○所交付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與訴外人魏宏帆原留存在原告公司之文件相符,始遭被告甲○○詐騙誤認其確為訴外人魏宏帆。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發卡機構於辦理信用卡申請審核時,僅需申請人於申請時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即符合規定,只要申請者所提供資料認定其身分即足,並無明文限定何種文件始屬所謂身分證明文件,被告甲○○自始即蓄意詐騙原告,於冒名申辦信用卡時,交付變造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魏宏帆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意核發系爭信用卡,被告甲○○對其詐騙犯行非旦毫無愧疚,竟反執此而謂原告有所疏失,委無足採。又被告甲○○為達臨訟卸責目的,信口編造原告公司員工與其共同持卡消費情節,倘該辯解屬實,何以被告甲○○於刑事偵查、審理從未提出,顯與常情有違,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迺被告甲○○完全未能就前開抗辯證明,足見此部分抗辯無據。被告甲○○引原告100 年6月10日寄發之帳單顯示應付金額為0,辯稱消費款項均已結清,純屬被告甲○○自行編纂,蓋該帳單清楚顯示,寄發目的係因原告發覺被告甲○○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持卡消費,故通知被告甲○○「您的美國運通Centurion卡帳戶目前已取消」 ,復因帳戶遭取消,故應付金額欄顯示為0,非表示被告甲○ ○已毋庸清償其冒名持卡消費所積欠債務,亦無免除債務意思,被告甲○○此部分辯解顯係惡意誤導。 被告方面: ㈠被告甲○○抗辯略以:我國自95年8月30日起,即已全面採用 新式國民身分證,舊式國民身分證隨之失證明辨識效力,理應無法用以從事任何需識別個人身分之業務,遑論申辦信用卡,尤以原告為頗具規模之金融企業,應對此知之甚諗。按常理言,銀行核發信用卡通常係由內部單位審核,即便原告公司業務單位於面談時受騙,將舊式身分證影本帶回公司為申請信用卡程序,亦無法延續受騙狀態,使負責授信審核單位忽略正常程序,以為核發信用卡。又信用卡之核發,銀行內部在收受申請案件後,仍透過一定徵信、審核程序,須由銀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閱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料,此一信用資料乃我國各銀行核發信用卡時必調閱之資料,原告如何以舊式證件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訴外人魏宏帆之信用狀況資料,進而通過徵信程序?不論申辦信用卡者為何人,仍應提供有效證件,俾利後續審核手續之進行,是若原告主張屬實,單純被告甲○○1人所為,無法使原告核發信用卡。原告主張被 告甲○○係持「變造之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訴外人魏宏帆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使原告受騙而核發系爭信用卡之情,均不足為採。按訴訟權及辯護權,乃憲法第11條、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因刑事與民事法規本質上有極大差異,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上自有不同之策略及考量,被告任意白白犯罪,動機有出於自責悔悟,有因心生畏怖或圖邀寬典,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者,不必然代表被告出於全然同意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原告徒以本件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判決認定,據以主張民事事件應做相同認定,顯非可 採。系爭信用卡雖由被告甲○○出面申辦,惟領得信用卡後,係由被告甲○○及原告公司職員共享所有權(即共有),就卡片領取簽收表以觀,該2張卡片領取簽收表均係針對主卡及副 卡之領取,且簽領日期均為100年3月25日,比對領取人簽名欄位之簽名為不同人簽署,足證被告甲○○所言非虛。既然系爭信用卡係被告甲○○與他人共同消費,不得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所有消費歸責於被告甲○○,而要求被告甲○○對非自己所為之消費行為負起全責。系爭信用卡若無原告公司內部員工幫助,無核發可能,亦無使原告遭受須墊付款項損害,是應究明俾利合理分配損害賠償責任。況觀諸卷存月結單「已清金額」欄明確記載「6,292,150」,而「應付金額」欄則記載為 「0」,顯見系爭信用卡款項已免除,而該等帳單係原告公司 電腦設備根據電腦資料製作並寄發,可證被告甲○○所指情事確存在,至原告雖稱係因帳戶取消所致,然除第1期帳單外, 其餘帳單均係在進入刑事程序後(100年5月23日)寄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自無再通知取消帳戶之理,依民法第203條 規定,僅有在未約定且無法律可據時,方得按法定利率請求利息,本件原告所請求利息,應受雙方間所簽立服務使用契約之限制,即應以約定利率為準,又原告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已逾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能請求之範圍,自非合法。我國在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時,要求原證件人應繳回舊式國民身分證並作廢始可換發,原告稱公司員工劉海璐認為訴外人魏宏帆有新式及舊式證件可同時分別用以申辦護照與信用卡,顯違常理。我國申辦護照毋須抵押身分證件,原告欲以「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在申辦護照而無法提供」作為合理化自身核卡違失理由,難以採信。原告指被告甲○○所提供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訴外人魏宏凡原留於原告公司之文件相符,然訴外人魏宏帆於原告公司申辦「美國運通國泰航空尊尚信用卡附屬卡」時所留之證件為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可明原告所述不實。而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所指「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不包括遭我國戶籍法認失效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原告為頗具規模之金融業者,明知舊式國民身分證無辨別身分效力。被告甲○○因原告之與有過失(即放任已不具效力多年之無效證件通過申辦並核卡)而應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冒訴外人魏宏帆名義,使用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等詐騙行為,致原告誤信為真進而核發系爭信用卡,致受有代被告甲○○墊付信用卡簽帳款之損害等情,業據提出駕駛執照影本、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卡片領取簽收表等件在卷為證(參見本院卷1第255至260頁)。被告甲○○不爭執曾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偽造及 變造訴外人魏宏帆身分證件,而向原告申辦系爭信用卡,並偽造訴外人魏宏帆簽名刷信用卡消費等事實,並於本院101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自承;「我曾經經手這張信用卡,我曾經拿到這張信用卡」等語無誤(參見本院卷1第224頁)。佐以被告甲○○已因前述行為,經本院前以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判決認其犯有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包含不另論罪 之戶籍法第75條第2項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普通詐欺罪)等情,亦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判決可稽(參見本院卷1第147至199頁)。據上,堪認被告甲○○係透過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訛騙方式及冒名行使偽造署押刷卡消費之詐術方式,致原告陷於錯誤,始核發信用卡予被告甲○○並如數代墊消費款項之事實,被告甲○○前揭詐欺及偽、變造文書等不法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失,堪認明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按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甲○○為81年12月12日出生,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參見本院卷1第44頁 ),行為時為18歲,屬於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自應由法定代理人克盡親權之監督、保護義務,倘因法定代理人疏懈對被告甲○○之監督,肇致損害發生,當應依法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乙○○身為被告甲○○之母親,為其為本件侵權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據被告甲○○當庭陳述:我父親在我小學5 年級時去世,原本父母與我一同住文林路,父親過世後,母親離開文林路,我靠自己生活,從國中2年級後就須自己生活, 我母親被告乙○○住址係外婆家,在我國中2年級後,就沒跟 母親一起住,我國2仍設籍文林路,後來,我搬走自己找房子 住,我母親住址目前還有舅舅在住,但外婆已經過世等情(參見本院卷2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堪認定被告乙○○顯然對 未成年之被告甲○○未盡照料、教育及監督之責,且疏於聞問,被告乙○○亦未曾對其已盡監督之責且未有疏懈之情負舉證之責,且被告甲○○於年紀尚輕時,即缺乏被告乙○○在旁之親情關懷及適切管教,致價值觀養過程逐生偏差,若被告乙○○能於被告甲○○未成年前之成長過程,多予關懷,加以相當之監督,當能避免被告甲○○於年少智識不周全之際,發生價值觀嚴重偏差,致誤入歧途、貪求不勞而獲肇犯本件,亦即,若被告乙○○自始即注意被告甲○○之教養,勤加監督,不稍疏懈,當不致於發生本件被告甲○○前揭冒用身分、利用人性弱點、以詐術取信原告,藉鑽營核卡制度漏洞,導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損害之情形,職是之故,被告乙○○依法自當負連帶賠償之責。據上,被告乙○○應與被告甲○○就上揭故意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之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損失6,292,150元等情,雖經被告甲 ○○以系爭信用卡係由其與原告公司員工共同使用,部分消費亦係由他人所為,非全都由其所為云云置辯。惟原告主張之前述消費款代墊金額損失,經核對附表所示信用卡消費情形及卷存簽帳單影本(參見本院影印之刑事卷證㈢卷第114至236頁)大致相當,且經歷審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附件二、三、四、五所示),再者,姑不論被告甲○○辯稱部分信用卡消費係原告公司員工所為之情,尚無任何舉證,但被告甲○○既對系爭信用卡係其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申辦之事實無爭執,且倘依被告甲○○所稱:為求自保,於卡片核發時,亦要求對方於卡片領取簽收表簽名等語(參見本院卷1第299頁)、若無原告公司內部員工之幫助等語(參見本院1卷第300頁)、與我共謀之那位員工不負有授權發卡的權責等語(參見本院卷2第2頁),仍可認被告甲○○係抗辯其與所謂共用系爭信用卡之人,共謀由被告甲○○冒名申辦信用卡,再由該共同持用信用卡之人從原告內部協助,共同達詐騙原告核發信用卡、進而一同紛紛冒名持卡簽帳消費,以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目的,故主觀上仍有故意侵害原告權利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仍均有為使原告受騙而代墊款項之共同原因,被告甲○○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並無二致,仍無法免除。茲既被告甲○○所辯固然屬實,其與所謂共同持用信用卡之人,仍應認定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共同侵權行為賠償法理(即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 被告甲○○仍應對原告所受之全部損害負賠償之責。至被告甲○○雖一再執:本件實際消費簽帳非均我個人所為云云抗辯,但依前所述,仍與被告甲○○究否應就原告全部損害負賠償之責之認定無涉,被告甲○○對此容有誤會,更何況,被告甲○○根本無法對前揭辯述內容,舉證以實其說,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始藉此辯稱毋庸賠償原告全數所受損害6,292,150元云云 ,洵無可採。被告甲○○固另辯以:應究明系爭信用卡核發之幫助人,俾利合理分配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觀諸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可見連帶債務之債權人本可同時或先後對全體或多數債務人請求,亦可單獨對其中個別債務人為請求,此係法律賦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之選擇權利。縱被告甲○○該部分抗辯屬實,因原告就本件損害賠償債權,本得對連帶債務人之被告甲○○,先請求為全部給付之履行,於法既無不合,被告甲○○於此所辯,就原告本件向其請求部分,並無足採。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受詐騙陷於錯誤,而須支付之代墊款6,292,150元(已扣除原告自承被告前已清償之部 分款項金額),即屬有據。至被告甲○○抗辯系爭信用卡簽帳款剩餘債務前已經原告全數免除云云,並舉卷存月結單為佐(參見本院卷2第17至19頁)部分。惟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 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為民法第343條定有明文 。債務之免除與否,屬於債權人之自由,債務人決不能以其片面之意思,強債權人以免除。即法院亦不得反於債權人之意思,而為強制免除之判斷(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77號判例意旨 參照)。準此而言,債務免除必以債權人有向債務人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判斷依歸。查原告陳稱:100年6月10日寄發帳單之目的,係原告發覺被告甲○○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持卡消費,因取消系爭信用卡帳戶,於應付金額欄顯示為0元,原 告否認有何免除被告甲○○債務之意思等語(參見本院卷2第 31頁),經對照被告甲○○所提100 年6月10日月結單,其上 果有「您的美國運通Centurion卡帳戶目前已取消」等語之明 確記載(參見本院卷2第19頁),加以,本件詐騙事實遭揭露 ,係因訴外人兆豐商業銀行人員約於100年5月20日,將巴黎企業社帳戶之異常提領狀況,通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知原告派員查證而來,兩者時間相符,足見原告當時發覺系爭信用卡之申辦、消費有異,旋先為取消信用卡帳戶,避免損害繼續擴大之處置,衡情,當無容任被告甲○○冒名申辦系爭信用卡及消費之意思可言。被告徒以卷存100年6月10日月結單,因電腦系統設定記載應付金額0元,遽謂原告有免除被告甲○○本件侵權行為債務之意 思,尚乏所據,而無可採。據上,被告甲○○既未對系爭信用卡消費簽帳款債務業因原告免除而已消滅之事,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其於此所辯,自無可取。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固以其申辦系爭信用卡時之證明文件,所持者為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節,質疑原告審核信用卡程序有瑕疵,進而抗辯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故應免除其本件賠償之責云云。然審之原告雖發行諸多信用卡,但系爭信用卡為美國運通CENTURION卡(或稱百夫長卡),屬於原告不對外宣傳接 受大眾申辦,而以挑選之特定對象,由原告主動邀請申辦之信用卡別,因此,該類型信用卡之申辦程序、發行範圍、客戶應給付之年費及原告所能提供之服務性質等,均有不同,且既屬由原告事先挑選特定客戶再提出申辦信用卡邀請,已先為審核,故其之後之審核程序,若與一般由不特定大眾申辦之信用卡審核程序未必相當,非難以想見。徵以國民身分證不論正本或影本均表彰個人身分,一般人均會謹慎保管,若無特定親誼關係本難取得他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縱經新舊國民身分證之更換,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仍不失為得辨別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之一,被告甲○○藉訴外人魏宏帆暨其家族當時在社會上之經濟力及媒體之知名度,極有可能為原告發行之美國運通CENTURION卡所挑選邀請申辦之客戶範圍,冒用訴外人魏宏帆身 分聯繫原告進行申辦系爭信用卡,致原告誤信其確係該人且乃受原告之邀而來,屬已先為審核過之名單範圍,而鬆懈心防,非無可能,原告承辦人員雖於面談及核卡過程中,僅取得變造之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訴外人魏宏帆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但因被告甲○○藉詞詐稱無法交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原因,使承辦人員信以為真,且原告主張其業已依其信用卡管理機制進行徵信查核,被告甲○○交付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訴外人魏宏帆原留存在原告公司之文件相符等語,經核對訴外人魏宏帆前留存在原告處之證件資料,因亦屬影本,故無法確認與被告甲○○所提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有顯著不同(參見本院卷1第256頁、第309至310頁),非無可採,是於原告審認之後,仍認定申辦系爭信用卡之人即為原有客戶訴外人魏宏帆,而同意核發系爭信用卡並容由被告甲○○領卡及嗣後冒名消費,顯因受詐騙所致,難認其審核有過失並因而產生損害之發生,況且,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規範之目的,在衡平調和被害人知可能將造成損害,卻仍不採取降低損害措施,自應同負承擔損害之責任。姑不論被告甲○○抗辯原告憑訴外人魏宏帆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核發系爭信用卡,實僅屬原告信用卡管理機制徵信查核方式之一,被告甲○○於本件尚有以言詞、態度等欺騙原告承辦人員,以及交付偽造之訴外人魏宏帆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供憑證等情,並非單純只因被告甲○○交付變造之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原告即准為核卡而有疏失。又若肯定被告甲○○抗辯之上情,無異認定金融機構核卡時,應拒絕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強勢要求提出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否則,即應不予核發才是,惟金融機構基於人物力、成本利益之考量,對申辦各類型信用卡應審查之證明文件,非必然有全然一致標準,金融機構既為信用卡墊款制度最高風險承擔者,於法無規範之審核方式,自有權衡自由,申請人對於因自己不誠信行為,導致金融機構設定之審核機制產生漏洞,因遭詐騙致生無法正確核卡之結果,自無再認金融機構因受騙與有過失,致使申請人自己相對獲利,被告甲○○所辯,非屬有據。且依被告甲○○抗辯原告對被告甲○○無法還款造成之損害,應負與有過失云云,不啻表示就其於申請信用卡時係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且出於詐騙原告核發信用卡之故意,原告可能知悉或出於過失未能查知,然倘被告甲○○於申辦系爭信用卡時,明確表示或洩漏自己係以欺罔方式詐取系爭信用卡,原告是否仍會核發系爭信用卡,顯有疑問,亦即,尚難認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為與有過失。又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認原告確有被告甲○○所指未以嚴格方式審查申辦系爭信用卡證明文件之疏忽,然原告准被告甲○○以前揭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辦系爭信用卡,至多僅致原告錯誤核發系爭信用卡,不當然即有須給付代墊款項損害之結果,遑論被告甲○○甚還藉由虛設之巴黎企業社詐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路推展部取得刷卡機再虛偽刷卡交易方式,使原告受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損失,故得否因此即認原告與被告甲○○均有以共同行為而助成前述損害之發生,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不無疑問。徵以民法第217 條第1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 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判決意旨可參),是以,縱然於被害人亦有過失狀況,法院亦非必須減輕加害人之賠償責任,仍須考量兩造間之公平,始符合本條之立法目的。銀行內部核卡條件僅係用以控管風險之管理機制,目的在於確保信用卡代墊款項得以回收,非用以保護申請人,故若疏於審核證明文件或徵信資料而核卡時,銀行已遭受仍須代墊款項卻可能無法收回之損害,信用卡申請人則實為最大獲益者(蓋其簽帳消費後可能無力清償,銀行執行無著,就未清償部份均為信用卡申請人之不法獲益),此與一般過失相抵之狀況,僅單純於加害人或受害人間分配損害,加害人未能因此獲益之情況,尚屬有間。誠如前述,本件被告甲○○係以該當刑事犯罪之侵權行為,使原告受詐欺,因誤信虛偽之證明文件而作成同意核發系爭信用卡之決定,其於取得系爭信用卡後即刻意簽帳消費,且未依約如數清償,其自始即有藉此詐欺原告獲取不法利益之故意甚明,是縱使依被告甲○○所辯認原告於核卡程序部分恐有內部疏失,致被告甲○○可乘機詐騙得手,原告亦僅使其自身成為犯罪被害人而已,若詐得信用卡簽帳款者,竟因此進一步減輕還款數額,豈非謂被害者未謹慎避免自身遭詐欺之害,竟可提供犯罪者執以為主張減免賠償責任,進而間接獲取不法利益之藉口,其不公平,無庸贅言,更何況,受詐騙之被害人本質上多有警覺不足致受騙上當之情形,如坊間常見詐騙集團利用同情、服從權威、恐懼自身權利受損等人性上弱點,詐騙一般民眾取得財物如是,若認此等被害人疏於查證與有過失而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金額時,無異間接肯認詐欺加害者可藉此謀利,實與一般社會通念相悖甚遠,茲既被告甲○○係以犯罪行為申辦信用卡,縱認被告抗辯原告或有疏失,致被告甲○○得以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手段順利取得信用卡,進而持卡簽帳消費為真,惟如前所述,衡諸社會交易常情,復審酌兩造間之衡平,亦不容被告甲○○執此主張得減輕賠償金額或予以免責,否則,即與公義背道而馳。從而,被告甲○○就此辯稱原告與有過失,故其應免除所有賠償責任云云,要無可採,應已明確。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26日 (參見附民卷第8頁)起連帶給付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於法有據。被告甲○○對此雖抗辯應依雙方間所簽立服務使用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然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並非本於雙方間之契約關係而為請求,況原告自始認為訴外人魏宏帆始為系爭信用卡契約主體,與被告甲○○是否有契約關係仍待存疑,自無所謂兩造間約定利率之存在,被告甲○○對此顯係誤解,無足可採,在此說明。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292,1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26日(參照本院附民 卷第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核無誤,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被告甲○○聲請傳喚證人劉海璐等人部分,核與本件待證事項無關,且經本院認定理由如前,另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附表一(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民國,│ │(新臺幣)│ │ │年月日時│ │ │ │ │分) │ │ │ ├──┼────┼────────────────┼─────┤ │1 │100.3.25│天外天麻辣(民權二店) │359元 │ │ │15:48 │ │ │ ├──┼────┼────────────────┼─────┤ │2 │100.3.26│頂好Wellcome東光店 │743元 │ │ │00:20 │ │ │ ├──┼────┼────────────────┼─────┤ │3 │100.3.27│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元 │ │ │15:14 │ │ │ ├──┼────┼────────────────┼─────┤ │4 │100.3.27│臺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54,000元 │ │ │15:56 │ │ │ ├──┼────┼────────────────┼─────┤ │5 │100.3.27│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 │7,695元 │ │ │17:20 │ │ │ ├──┼────┼────────────────┼─────┤ │6 │100.3.27│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漢中門市 │175元 │ │ │21:28 │ │ │ ├──┼────┼────────────────┼─────┤ │7 │100.3.28│頂好Wellcome東光店 │525元 │ │ │23:28 │ │ │ ├──┼────┼────────────────┼─────┤ │8 │100.3.29│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門市 │325元 │ │ │13:29 │ │ │ ├──┼────┼────────────────┼─────┤ │9 │100.3.30│BROWN SUGAR │2,002元 │ │ │23:52 │ │ │ ├──┼────┼────────────────┼─────┤ │10 │100.3.31│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2,497元 │ │ │19:10 │ │ │ ├──┼────┼────────────────┼─────┤ │11 │100.3.31│BROWN SUGAR │748元 │ │ │21:36 │ │ │ ├──┼────┼────────────────┼─────┤ │12 │100.4.01│BROWN SUGAR │2,200元 │ │ │00:36 │ │ │ ├──┼────┼────────────────┼─────┤ │13 │100.4.01│美麗華百樂園 │120元 │ │ │21:49 │ │ │ ├──┼────┼────────────────┼─────┤ │14 │100.4.01│美麗華百樂園 │956元 │ │ │22:02 │ │ │ ├──┼────┼────────────────┼─────┤ │15 │100.4.02│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元 │ │ │21:05 │ │ │ ├──┼────┼────────────────┼─────┤ │16 │100.4.03│BROWN SUGAR │2,387元 │ │ │00:48 │ │ │ ├──┼────┼────────────────┼─────┤ │17 │100.4.03│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3,029元 │ │ │20:09 │ │ │ ├──┼────┼────────────────┼─────┤ │18 │100.4.03│五星餐廳 │1,188元 │ │ │23:36 │ │ │ ├──┼────┼────────────────┼─────┤ │19 │100.4.04│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馬偕門市 │120元 │ │ │09:38 │ │ │ ├──┼────┼────────────────┼─────┤ │20 │100.4.04│BROWN SUGAR │1,276元 │ │ │23:46 │ │ │ ├──┼────┼────────────────┼─────┤ │21 │100.4.05│天外天麻辣(民權二店) │892元 │ │ │18:11 │ │ │ ├──┼────┼────────────────┼─────┤ │22 │100.4.05│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 │1,350元 │ │ │19:01 │ │ │ ├──┼────┼────────────────┼─────┤ │23 │100.4.06│頂好Wellcome東光店 │1,106元 │ │ │01:24 │ │ │ ├──┼────┼────────────────┼─────┤ │24 │100.4.08│屈臣氏林森分公司 │489元 │ │ │03:04 │ │ │ ├──┼────┼────────────────┼─────┤ │25 │100.4.08│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7,650元 │ │ │21:09 │ │ │ ├──┼────┼────────────────┼─────┤ │26 │100.4.08│BROWN SUGAR │1,958元 │ │ │23:41 │ │ │ ├──┼────┼────────────────┼─────┤ │27 │100.4.09│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975元 │ │ │21:06 │ │ │ ├──┼────┼────────────────┼─────┤ │28 │100.4.09│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0元 │ │ │21:32 │ │ │ ├──┼────┼────────────────┼─────┤ │29 │100.4.09│統一阪急百貨臺北店 │65元 │ │ │21:53 │ │ │ ├──┼────┼────────────────┼─────┤ │30 │100.4.09│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230元 │ │ │22:33 │ │ │ ├──┼────┼────────────────┼─────┤ │31 │100.4.10│BROWN SUGAR │2,574元 │ │ │01:19 │ │ │ ├──┼────┼────────────────┼─────┤ │32 │100.4.12│大葉高島屋 │264元 │ │ │17:17 │ │ │ ├──┼────┼────────────────┼─────┤ │33 │100.4.12│大葉高島屋 │80元 │ │ │17:23 │ │ │ ├──┼────┼────────────────┼─────┤ │34 │100.4.12│好市多內湖分公司 │10,196元 │ │ │20:51 │ │ │ ├──┼────┼────────────────┼─────┤ │35 │100.4.13│臺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30,175元 │ │ │19:50 │ │ │ ├──┼────┼────────────────┼─────┤ │36 │100.4.13│太平洋百貨忠孝店 │1,078元 │ │ │21:24 │ │ │ ├──┼────┼────────────────┼─────┤ │37 │100.4.14│BROWN SUGAR │1,716元 │ │ │01:23 │ │ │ ├──┼────┼────────────────┼─────┤ │38 │100.4.14│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淡水門市 │265元 │ │ │19:02 │ │ │ ├──┼────┼────────────────┼─────┤ │39 │100.4.15│BROWN SUGAR │990元 │ │ │00:30 │ │ │ ├──┼────┼────────────────┼─────┤ │40 │100.4.15│新光三越 │2,745元 │ │ │15:18 │ │ │ ├──┼────┼────────────────┼─────┤ │41 │100.4.15│新光三越 │376元 │ │ │15:49 │ │ │ ├──┼────┼────────────────┼─────┤ │42 │100.4.15│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元 │ │ │17:19 │ │ │ ├──┼────┼────────────────┼─────┤ │43 │100.4.20│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 │2,985元 │ │ │20:52 │ │ │ ├──┼────┼────────────────┼─────┤ │44 │100.4.20│頂好Wellcome東光店 │1,350元 │ │ │23:28 │ │ │ ├──┼────┼────────────────┼─────┤ │45 │100.4.21│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同領門市 │120元 │ │ │18:42 │ │ │ ├──┼────┼────────────────┼─────┤ │46 │100.4.21│屈臣氏統領分公司 │79元 │ │ │19:11 │ │ │ ├──┼────┼────────────────┼─────┤ │47 │100.4.22│丹堤咖啡漢口懷寧店 │95元 │ │ │16:21 │ │ │ ├──┼────┼────────────────┼─────┤ │48 │100.4.22│丹堤咖啡漢口懷寧店 │75元 │ │ │16:26 │ │ │ ├──┼────┼────────────────┼─────┤ │49 │100.4.22│臺北101 │8,036元 │ │ │19:41 │ │ │ ├──┼────┼────────────────┼─────┤ │50 │100.4.22│臺北101 │6,636元 │ │ │19:49 │ │ │ ├──┼────┼────────────────┼─────┤ │51 │100.4.22│太平洋百貨復興店 │1,512元 │ │ │20:36 │ │ │ ├──┼────┼────────────────┼─────┤ │52 │100.4.22│太平洋百貨復興店 │80元 │ │ │20:48 │ │ │ ├──┼────┼────────────────┼─────┤ │53 │100.4.22│欣葉忠孝店 │1,161元 │ │ │22:19 │ │ │ ├──┼────┼────────────────┼─────┤ │54 │100.4.23│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元 │ │ │21:04 │ │ │ ├──┼────┼────────────────┼─────┤ │55 │100.4.24│BROWN SUGAR │2,992元 │ │ │00:57 │ │ │ ├──┼────┼────────────────┼─────┤ │56 │100.4.24│eslite誠品敦南店 │450元 │ │ │22:26 │ │ │ ├──┼────┼────────────────┼─────┤ │57 │100.4.26│康是美林北門市 │316元 │ │ │04:01 │ │ │ ├──┼────┼────────────────┼─────┤ │58 │100.4.26│頂好Wellcome東光店 │317元 │ │ │04:06 │ │ │ ├──┼────┼────────────────┼─────┤ │59 │100.4.26│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同領門市 │130元 │ │ │18:47 │ │ │ ├──┼────┼────────────────┼─────┤ │60 │100.4.27│今日數位影城 │520元 │ │ │23:18 │ │ │ ├──┼────┼────────────────┼─────┤ │61 │100.4.28│錢櫃敦南店 │2,505元 │ │ │02:31 │ │ │ ├──┼────┼────────────────┼─────┤ │62 │100.4.28│eslite誠品敦南店 │1,000元 │ │ │03:57 │ │ │ ├──┼────┼────────────────┼─────┤ │63 │100.4.28│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968元 │ │ │15:02 │ │ │ ├──┼────┼────────────────┼─────┤ │64 │100.4.28│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858元 │ │ │16:28 │ │ │ ├──┼────┼────────────────┼─────┤ │65 │100.4.28│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95元 │ │ │18:47 │ │ │ ├──┼────┼────────────────┼─────┤ │66 │100.4.28│BELLAVITA │820元 │ │ │17:09 │ │ │ ├──┼────┼────────────────┼─────┤ │67 │100.4.28│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3,200元 │ │ │17:46 │ │ │ ├──┼────┼────────────────┼─────┤ │68 │100.4.28│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200元 │ │ │17:52 │ │ │ ├──┼────┼────────────────┼─────┤ │69 │100.4.29│屈臣氏林森分公司 │677元 │ │ │21:30 │ │ │ ├──┼────┼────────────────┼─────┤ │70 │100.4.30│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6,300元 │ │ │16:45 │ │ │ ├──┼────┼────────────────┼─────┤ │71 │100.5.01│BROWN SUGAR │3,762元 │ │ │01:08 │ │ │ ├──┼────┼────────────────┼─────┤ │72 │100.5.01│FIFI茶酒沙龍 │3,883元 │ │ │02:45 │ │ │ ├──┼────┼────────────────┼─────┤ │73 │100.5.03│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5,200元 │ │ │16:43 │ │ │ ├──┼────┼────────────────┼─────┤ │74 │100.5.03│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50元 │ │ │17:53 │ │ │ ├──┼────┼────────────────┼─────┤ │75 │100.5.04│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南西門市 │130元 │ │ │18:12 │ │ │ ├──┼────┼────────────────┼─────┤ │76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000元 │ │ │19:28 │ │ │ ├──┼────┼────────────────┼─────┤ │77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300元 │ │ │19:52 │ │ │ ├──┼────┼────────────────┼─────┤ │78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700元 │ │ │20:09 │ │ │ ├──┼────┼────────────────┼─────┤ │79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20:39 │ │ │ ├──┼────┼────────────────┼─────┤ │80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53元 │ │ │21:19 │ │ │ ├──┼────┼────────────────┼─────┤ │81 │100.5.04│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 │2,000元 │ │ │22:02 │ │ │ ├──┼────┼────────────────┼─────┤ │82 │100.5.04│亞緻大飯店-PRM │3,300元 │ │ │23:24 │ │ │ ├──┼────┼────────────────┼─────┤ │83 │100.5.05│亞緻大飯店-PRM │1,348元 │ │ │17:00 │ │ │ ├──┼────┼────────────────┼─────┤ │84 │100.5.05│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站 │2,000元 │ │ │17:27 │ │ │ ├──┼────┼────────────────┼─────┤ │85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212元 │ │ │14:52 │ │ │ ├──┼────┼────────────────┼─────┤ │86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60元 │ │ │15:43 │ │ │ ├──┼────┼────────────────┼─────┤ │87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元 │ │ │15:44 │ │ │ ├──┼────┼────────────────┼─────┤ │88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623元 │ │ │16:00 │ │ │ ├──┼────┼────────────────┼─────┤ │89 │100.5.07│BELLAVITA │2,770元 │ │ │19:23 │ │ │ ├──┼────┼────────────────┼─────┤ │90 │100.5.08│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5,691元 │ │ │20:34 │ │ │ ├──┼────┼────────────────┼─────┤ │91 │100.5.08│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京站分公司 │829元 │ │ │23:00 │ │ │ ├──┼────┼────────────────┼─────┤ │92 │100.5.09│BELLAVITA │180元 │ │ │20:14 │ │ │ ├──┼────┼────────────────┼─────┤ │93 │100.5.09│BELLAVITA │1,940元 │ │ │20:31 │ │ │ ├──┼────┼────────────────┼─────┤ │94 │100.5.09│新光三越 │750元 │ │ │21:16 │ │ │ ├──┼────┼────────────────┼─────┤ │95 │100.5.09│新光三越 │1,080元 │ │ │21:26 │ │ │ ├──┼────┼────────────────┼─────┤ │96 │100.5.09│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50元 │ │ │19:51 │ │ │ ├──┼────┼────────────────┼─────┤ │97 │100.5.09│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1,200元 │ │ │22:48 │ │ │ ├──┼────┼────────────────┼─────┤ │98 │100.5.10│BROWN SUGAR │737元 │ │ │00:08 │ │ │ ├──┼────┼────────────────┼─────┤ │99 │100.5.11│BELLAVITA │2,920元 │ │ │18:27 │ │ │ ├──┼────┼────────────────┼─────┤ │100 │100.5.11│新光三越 │3,000元 │ │ │19:51 │ │ │ ├──┼────┼────────────────┼─────┤ │101 │100.5.13│大葉高島屋 │693元 │ │ │15:16 │ │ │ ├──┼────┼────────────────┼─────┤ │102 │100.5.14│臺北101 │25,522元 │ │ │19:16 │ │ │ ├──┼────┼────────────────┼─────┤ │103 │100.5.14│臺北101 │160元 │ │ │19:25 │ │ │ ├──┼────┼────────────────┼─────┤ │104 │100.5.15│BELLAVITA │2,440元 │ │ │20:08 │ │ │ ├──┼────┼────────────────┼─────┤ │105 │100.5.15│BELLAVITA │540元 │ │ │20:12 │ │ │ ├──┼────┼────────────────┼─────┤ │106 │100.5.15│夏慕尼光復店 │2,940元 │ │ │20:43 │ │ │ ├──┼────┼────────────────┼─────┤ │107 │100.5.16│燦坤3C內湖旗艦店 │22,890元 │ │ │16:52 │ │ │ ├──┼────┼────────────────┼─────┤ │108 │100.5.17│騰普科技內湖門市 │126,630元 │ │ │15:47 │ │ │ ├──┼────┼────────────────┼─────┤ │109 │100.5.17│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元 │ │ │19:19 │ │ │ ├──┼────┼────────────────┼─────┤ │110 │100.5.17│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34,380元 │ │ │17:09 │ │ │ ├──┼────┼────────────────┼─────┤ │111 │100.5.17│莎莎化妝品統領店 │3,400元 │ │ │17:36 │ │ │ ├──┼────┼────────────────┼─────┤ │112 │100.5.17│騰普科技仁愛門市 │19,880元 │ │ │20:28 │ │ │ ├──┼────┼────────────────┼─────┤ │113 │100.5.18│BROWN SUGAR │3,410元 │ │ │23:42 │ │ │ ├──┼────┼────────────────┼─────┤ │114 │100.5.19│天外天麻辣(民權二店) │1,266元 │ │ │18:01 │ │ │ ├──┼────┼────────────────┼─────┤ │115 │100.5.19│新光三越 │35,340元 │ │ │20:44 │ │ │ ├──┼────┼────────────────┼─────┤ │116 │100.5.19│新光三越 │15,200元 │ │ │21:16 │ │ │ ├──┼────┼────────────────┼─────┤ │117 │100.5.03│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323元 │ │ │20:33 │ │ │ ├──┼────┼────────────────┼─────┤ │118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323元│ │ │15:53 │ │ │ ├──┴────┴────────────────┴─────┤ │總計:845,180元 │ └──────────────────────────────┘ 附表二(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民國,│ │(新臺幣)│ │ │年月日時│ │ │ │ │分) │ │ │ ├──┼────┼────────────────┼─────┤ │1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8,500元 │ │ │19:26 │ │ │ ├──┼────┼────────────────┼─────┤ │2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04,000元 │ │ │21:16 │ │ │ ├──┼────┼────────────────┼─────┤ │3 │100.5.17│騰普科技仁愛門市 │371,000元 │ │ │16:41 │ │ │ ├──┴────┴────────────────┴─────┤ │總計:813,500元 │ └──────────────────────────────┘ 附表三(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民國,│ │(新臺幣)│ │ │年月日時│ │ │ │ │分) │ │ │ ├──┼────┼────────────────┼─────┤ │1 │100.4.03│PP*9449CODE(網路交易PAYPAL) │59元 │ │ │15:42 │ │ │ ├──┼────┼────────────────┼─────┤ │2 │100.4.07│PP*1078CODE(網路交易PAYPAL) │59元 │ │ │00:38 │ │ │ ├──┼────┼────────────────┼─────┤ │3 │100.5.13│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68,000元 │ │ │04:42 │ │ │ ├──┴────┴────────────────┴─────┤ │總計:168,118元 │ └──────────────────────────────┘ 附表四(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備註 │ │ │(民國,│ │(新臺幣) │ │ │ │年月日時│ │ │ │ │ │分) │ │ │ │ ├──┼────┼───────┼──────┼──────┤ │1 │100.5.05│DULIN de Paris│338,150元 │原告嗣雖將左│ │ │20:25 │即巴黎企業社 │ │列簽帳款應代│ ├──┼────┼───────┼──────┤墊之款項扣除│ │2 │100.5.11│DULIN de Paris│1,568,700元 │巴黎企業社應│ │ │22:25 │即巴黎企業社 │ │付之手續費後│ ├──┼────┼───────┼──────┤匯予巴黎企業│ │3 │100.5.18│DULIN de Paris│2,660,000元 │社,但巴黎企│ │ │21:15 │即巴黎企業社 │ │業社依約本應│ │ │ │ │ │給付手續費,│ │ │ │ │ │故原告此部分│ │ │ │ │ │受損害之金額│ │ │ │ │ │仍為左列簽帳│ │ │ │ │ │款之總額,附│ │ │ │ │ │此說明。 │ ├──┴────┴───────┴──────┴──────┤ │總計:4,566,850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