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被告
- 鑽寶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74,057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