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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真張文毓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鑽寶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74,057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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