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楊麗香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竑瑋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99巷
陳國瑞 住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