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 訴 人 和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蒔田秀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