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 訴 人 和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蒔田秀人 被上訴人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