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李德昆 姚秀英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廖呈發 廖呈晉即翊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廖呈發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413號、第18212號提起公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0號過失致 死案件審理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俐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