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 原告
- 李士宗
- 原告
- 陳裕聰
- 原告
- 鄭惠敏
- 原告
- 徐月蘭
- 原告
- 馬維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泰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慶運
- 被告
- 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須偉群
- 被告
- 人
- 被告
- 須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且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