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 告 李士宗 陳裕聰 鄭惠敏 徐月蘭 馬維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泰誠 潘慶運 被 告 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須偉群 人 被 告 須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且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