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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告
李士宗
原告
陳裕聰
原告
鄭惠敏
原告
徐月蘭
原告
馬維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泰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被告
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須偉群
被告
被告
須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且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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