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魏啟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8000萬 元,應繳裁判費227萬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7萬7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