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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鳳嬌
即原告
呂耀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羽瑄(原名張壹鈞)

      許蓓甄

      李宥榛(原名李依珍)

      洪沛瀅(原名洪子雯)

      陳伊蓉

      何心榆

      李春美

      莊華露

      姜萱

      李雅莉

      陳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羽瑄等人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關於後開聲明第二項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各一日」,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新臺幣45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