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鳳嬌
- 即原告
- 呂耀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羽瑄(原名張壹鈞)
許蓓甄
李宥榛(原名李依珍)
洪沛瀅(原名洪子雯)
陳伊蓉
何心榆
李春美
莊華露
姜萱
李雅莉
陳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羽瑄等人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關於後開聲明第二項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各一日」,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新臺幣45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