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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告
吳成麟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告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建物部分編號乙之建號中關於272-4之記載,應更正為2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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