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紹儀
- 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陳姵君律師
徐漢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800,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