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高連發、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桀宇(原名:周晉義)、康保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 告 高連發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 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桀宇(原名:周晉義) 被 告 康保呈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琦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萬85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萬9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萬8520元,尚欠新臺幣81萬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