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晰叡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捷達環球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堯
- 訴訟代理人
- 史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