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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告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晰叡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香港商捷達環球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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