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吳進添
- 被告
-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新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且被告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