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原告
-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中
- 被告
- 台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政田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 被告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