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趙文嘉
- 當事人劉榮華、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原 告 劉榮華 周秀鳳 丁家安 侯鳳梧 陳嘉浩 許添發 胡國富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添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任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依原告聲請再開辯論。 二、被告應於108年12月6日前具狀對原告民事變更聲明狀附表所載各原告之「區分所有權比例」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三、原告應於收到被告上開二繕本後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四、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附表所載各原告之「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證明(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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