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柳漢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訴訟代理人 賴騰仙 魏婉如 鍾雯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黃震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震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陸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