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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告
張榮達
被告
張燕秋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告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憲揚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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