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張榮達 張燕秋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憲揚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