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 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達、張燕秋、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憲揚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69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