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李宗興 被上訴人 張榮達 張燕秋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憲揚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