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 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李宗興
- 被上訴人
- 張榮達
張燕秋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憲揚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