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 原告
- 寀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燕芳
- 訴訟代理人
- 沈淳旭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鋐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 被告
- 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賢
- 訴訟代理人
- 邱晃泉律師
- 被告
- 謝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繆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