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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原告
寀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燕芳
訴訟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林士鋐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告
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賢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被告
謝建國
訴訟代理人
繆聰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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