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 原告
- 常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隆
- 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詩蘋律師
- 被告
- 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濟利
- 被告
-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清鎮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有志律師
- 參加人
- 劉新傳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