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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原告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808元,惟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27,03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952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93,808元,尚欠56,144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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