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上 訴 人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被 上訴人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672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