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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文彬
即原告
洪美祺
即原告
王秀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49 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 萬3,8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3,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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