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禮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原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柒仟肆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