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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原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柒

仟肆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元

,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佰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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