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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原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告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查詢無誤,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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