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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汪怡君
  •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林芷妘

  • 原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原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   告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查詢無誤,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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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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