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原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 告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查詢無誤,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