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7號
- 原告
-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步盛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