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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7號

原告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步盛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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