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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給付維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原告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

上列原告與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5,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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